总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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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负责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表现

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工作的完全决定权具体表现在:

  1. 领导权。 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他们均须向国务院总理负责。总理担负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行政责任。
  2. 提名权。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时,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3. 召集主持会议权。 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4. 签署权。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制度基础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

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影响工作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加之,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两种形式。因此,尽管对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由总理最后决定,但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他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这就是说,总理的决定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