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法律意义
住所是确定自然人各项私法关系空间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确定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地及登记主管地,等等。
住所之确定
户籍所在地
按照《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自然人在独立生活之前,一般与父母构成一“户”。父母住所也就是该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应登记于户籍,故自然人未将户口迁出父母之“户”前,基本上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迁徙自由原则,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设定。但在我国既有体制下,住所依附于户籍,而户籍变更受到严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设定自由受到极大限制。
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可能实际上并不以住所为生活的中心场所。此时,住所对于确定私法关系空间效力已无实质意义。鉴于住所地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而户籍所记载的住所地又仅限一处,《民法通则》第15条后段对此作出变通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依照《民通意见》第9条的解释,是指以长期居住为目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