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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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并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而达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民商分立国家,商事合伙是指由商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而在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则是指由《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1]

与民事合伙协议之区别

尽管民事合伙协议与上是合伙协议都属于合伙协议的范畴,且都以追求共同的事业为目的,但二者之间仍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立依据不同。
  • 对民事合伙而言,其需要各个合伙人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自主达成个人合伙协议。对于民事合伙协议的内容,法律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确定协议内容。
  • 就商事合伙协议而言,其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由于设立合伙企业的内容复杂,且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对此类协议的内容进行较多规制,包括给予必要的管制和制定必要的倡导性规范予以指导。对于强制性规范,即使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也应当自动成为协议的内容。
第二,目的不同。
  • 民事合伙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一般的合伙关系以实现特定的共同目的,该共同目的一般不具有营利性。
  • 商事合伙协议的目的除了在当事人间确立合伙关系外,还在于设立合伙企业。与民事合伙协议相比较,商事合伙协议以合伙企业的设立为目的,并通过合伙企业的设立实现营利性营业的目的。
第三,合伙协议本身是否要登记或备案。
  • 民事合伙是由民法确认的合伙,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规定在债法中。合伙协议被看作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因此通常无须再行登记或备案。
  • 商事合伙协议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因此一般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以实现公示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载《民商法前沿》第1-2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