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事业经营过程中由合伙承担的债务,合伙协议需要确定其合伙债务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因合伙经营所负有的债务就是合伙债务。
特征
合伙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债务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必须是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中对他人所负有的债务,通常都是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欠的债务。合伙人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没有为其清偿的义务。
第二,合伙债务必须是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在合伙成立前和合伙解散后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都不是合伙债务。
产生
合伙债务既可能是因为合同关系产生的,也可能是因为合伙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1]此处所说的侵权责任,就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内,因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致他人损害而产生的团体侵权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实际上是执行各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过错应当认定为合伙的过错。因此种过错产生的侵权后果,应当由合伙来承担责任。
承担
依据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通常会约定各个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但此种约定不能对抗交易第三人,普通合伙人对外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某一合伙人在对外承担的债务超出自己应负担份额时,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对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来说,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
抵销
在比较法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合伙债权债务抵销禁止规则,即第三人不能以其对合伙人所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对于合伙所负担的债务。此外,合伙人对于第三人负担债务时,也不得主张与合伙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相抵销。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合伙财产的相互分离,以保证合伙自身财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