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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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是关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合伙事项的约定。

成立合伙企业须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

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 合伙目如和合伙经营范围;
  3.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 合伙事务的执行;
  7. 入伙与退伙;
  8. 争议解决办法;
  9.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须符合《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同样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譬如,合伙协议也可以约定经多数合伙人同意就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