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同样,被告一方,也可能有若干人处于被原告起诉的地位,例如多个被告被原告起诉称共同侵犯其名誉权。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特征
相对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种类
无论哪种形式的共同诉讼,都是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或者原告、被告双方的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消极、积极与混合
如果原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如果被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共同原告一方,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一方,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人。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这种共同诉讼被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普通与必要
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