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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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中,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时而作的记录。</onlyinlude>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证据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现场笔录这种证据。这是因为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特殊性,它是以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前就已存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而我国的一些行政实体法规规定对一些较轻或者无异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可当场处罚或者现场作出其他处罚性的处理决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相当数量的现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如交通警察对骑自行车闯红灯的人所做的处罚,卫生主管部门对出售变质食品的人所做的处罚,等等。这种违法事实事后很难取证,因此有必要在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现场,由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如果以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现场处罚不服诉之法院,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现场笔录来举证证明当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现场笔录不同于勘验笔录

一、从制作主体来看,它仅限于行政机关,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制作的,司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制作现场笔录。

二、从制作的内容来看,它所记载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作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作。因此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现场笔录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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