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分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设立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资产
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