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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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单独所有权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

其他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