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