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之间互有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