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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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为,乃“有因法律行为”之简称,“无因行为”之对称,是以给付原因为成立或生效条件的财产法律行为。在有因法律行为中,进行财产给付的原因是该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其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不存在等,该法律行为即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如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钱款行为是取得另一方当事人出卖物所有权的原因,另一方当事人失去出卖物所有权是其接受买受人钱款的原因。 绝大部分财产法律行为都为有因法律行为。

区分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给付原因对财产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如有偿合同中的价金是以票据支付的,即使作为票据原因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该票据行为依然有效,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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