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承包户,是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民法总则》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如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2.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3.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包括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活动。
财产责任
《民法总则》第56条分两款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以家庭财产对经营负责。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由农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则以农户财产承担;若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