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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5日 (四) 07:53 嫖宿幼女罪(已廢除) (历史 | 编辑) [5,092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嫖宿幼女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曾經存在的一個性犯罪罪名,該罪名存在於1997年《刑法》修訂後、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該期間《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97年,該罪名自強姦罪中獨立出來,其後的司法實踐中,此罪名對…”)
- 2024年9月5日 (四) 07:53 嫖宿幼女罪 (历史 | 编辑) [44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重定向页面至嫖宿幼女罪(已廢除)) 标签:新重定向
- 2024年9月5日 (四) 07:11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历史 | 编辑) [4,147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指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 客觀要件 == 本罪客觀要件為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是指性交。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進行性交之外的其他性行為的,…”)
- 2024年9月5日 (四) 05:36 通姦(香港法) (历史 | 编辑) [2,787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證據外,還須要證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 入稟…”) 最初创建为“通姦罪(香港法)”
- 2024年9月5日 (四) 05:08 普通強姦 (历史 | 编辑) [19,403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普通強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係強姦罪兩種類型之一。 == 法益 == 強姦罪的法益是婦女(包括幼女)的'''性自主權(性的自己決定權)''',其基本內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侵犯性的決定權的犯罪,也是對自由的犯罪,因為其特殊性,故單列出來論述。 == 普通強姦的犯罪…”)
- 2024年9月5日 (四) 04:57 性自主權 (历史 | 编辑) [299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性自主權,或稱'''性的自己決定權''',其基本內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婦女的性自主權是婦女人身權利的一部分,又關係到婦女的人格與名譽,是女性身心健康權利的主要內容。 == 參見 == * 強姦罪”)
- 2024年9月5日 (四) 02:37 強制猥褻、侮辱罪 (历史 | 编辑) [5,545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強制猥褻、侮辱罪,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 犯罪構成 == === 客體 ===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 === 客觀方面 === 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 一、行為對象。 在猥褻的場合,《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的行為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從而無論猥褻的是婦女還是成年男…”)
- 2024年9月5日 (四) 02:15 強姦幼女 (历史 | 编辑) [26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重定向页面至姦淫幼女) 标签:新重定向
- 2024年9月5日 (四) 02:14 猥褻兒童罪 (历史 | 编辑) [1,632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 == 認定 == 猥褻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男或幼女。 猥褻行為出於故意,且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兒童;如兒童為幼女,則男性行為人不要求具有姦淫的意圖;但如果兒童為幼男,婦女對之實施猥褻行為的,則包括性交行為與性交意圖。 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
- 2024年9月5日 (四) 01:54 姦淫幼女 (历史 | 编辑) [10,345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姦淫幼女,屬於強姦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它與普通強姦存在區別。 == 犯罪構成 == 符合下列特徵的,屬於姦淫幼女: ; 一、客觀上表現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不滿14周歲的女童為幼女,這是刑法規定的統一標準。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故無論行為…”)
- 2024年9月5日 (四) 01:52 強姦 (历史 | 编辑) [23字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重定向页面至強姦罪) 标签:新重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