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法律淵源:基本法律
-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文字號:主席令8屆第8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適用的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體系。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基本法律。此外,還有單行刑法、附屬刑法。
1949年以前中共政權制定的刑事法規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政權就曾先後制定一系列刑事法規,如:
- 1934年中央蘇區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 1939年陝甘寧邊區頒佈的《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草案)》
- 1942年晉察冀邊區頒佈的《破壞堅壁財物懲治辦法》
- 1943年晉冀魯豫邊區頒佈的《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
- 1947年東北行政委員會頒佈的《東北解放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
1950-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行刑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制定了若干單行刑事法規,如:
- 1950年《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
-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
- 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等等。
這些單行刑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起草奠定了基礎。
第一次起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開始《刑法》的起草工作。
到1954年9月,法制委員會先後擬訂了兩個刑法草案: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共157條,分總則與分則兩部分;另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共76條,分為序言和犯罪、刑罰、幾種犯罪量刑的規定三章。由於制定刑法典的條件不成熟,上述兩個草案未予公佈,但為後來的刑法起草起到了準備、參考對比和啟示作用。
1954年憲法的頒佈,推動了刑法起草工作。從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負責刑法起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起草工作正式開始。從1954年10月至1956年11月,法律室草擬了13稿;此後,刑法起草工作加緊進行,截止1957年6月已草擬了22稿。第22稿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並準備作為草案公佈試行,但由於“反右”鬥爭的開展、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抬頭,刑法草案沒有公佈,刑事立法工作陷入停頓。
直到1962年毛澤東在七千人大會上批評法律虛無主義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室從1962年5月開始對刑法草案第22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到1963年10月已擬訂了第33稿,但後來受到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的影響,起草工作停止。
1979年刑法
“文革”結束後,在原有33稿的基礎上,新起草的《刑法草案》根據新的情況和問題進行了較大修改,其中第4稿獲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通過。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修改後,提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進行審議、修改和補充。1979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形成第5稿。最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6日公佈,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刑法典。
单行刑法
自1980年刑法施行,至1997年刑法修訂,立法機關共頒佈23個單行刑法。這些單行刑法已被列入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附則的附件一、附件二中,或予以廢止,或廢止其中的刑事法律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附屬刑法
此外,從1980年到1997年,行政法、經濟法、民事法律當中有關刑事法律的條款共一百多條,法學界稱為附屬刑法。
1997年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佈,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
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又進行過多次修改:
-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 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沿革 | 公佈日期 | 法案 | 立法機構 | 會議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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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 1997年3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第五次會議 | 1997年10月1日 |
修正第1次 | 1999年12月2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十三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2次 | 2001年8月3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二十三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3次 | 2001年12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二十五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4次 | 2002年1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三十一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5次 | 2005年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十四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6次 | 2006年6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二十二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7次 | 2009年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七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2009年修改 | 2009年8月27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十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修正第8次 | 2011年2月2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十九次會議 | 2011年5月1日 |
修正第9次 | 2015年8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十六次會議 | 2015年11月1日 |
修正第10次 | 2017年11月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三十次會議 | 公佈日同日 |
單行刑法
自1997年刑法修訂後,立法機關已頒佈1個單行刑法:
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施行。
附屬刑法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實質上的附屬刑法。
2009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法律中的附屬刑法統一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使現行的附屬刑法被虛置。此後,新法律中的附屬刑法均按照該格式制定。此外,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乃至部分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中,也常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等附屬刑法的規定,這實際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