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國籍制度主要規定在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該法體現了中國各族人民平等地擁有中國國籍、男女平等、因出生獲得國籍採取混合制、因加入獲得國籍時採取申請和審批相結合等原則。
國籍衝突
對於防止和消除國籍的衝突,《國籍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包括不承認雙重國籍、在中國出生的無國籍人子女具有中國國籍等。
中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對於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已獲得外國國籍,如已滿足條件自動出籍,其中國護照將被註銷或到期不再予以換發,其入境中國時須使用國籍國護照並申請中國簽證。
此外,中國還與有關國家以雙邊條約的形式,積極妥善地解決有關國籍衝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