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
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还设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对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独任制、陪审制、辩护制、回避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判。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
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