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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機關。
設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還設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監督,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在對公民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合議制、獨任制、陪審制、辯護制、迴避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案件以及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外,一律公開審判。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
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在訴訟活動中,依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