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一般委託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立的相對人的作爲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
代履行避免了執行機關直接憑藉國家強制力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緩解了義務主體對執行的抗拒心理,只要義務人在代履行過程中不妨礙執行的實施,就可達到執行的目的。因此,代履行在行政強制執行中應用範圍較廣,具有很大的實用價值。
事實
代履行的實施前提是,相對人有法定義務存在而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代履行的主體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但代履行的具體實施一般被委託給第三人承擔。行政強制執行機關自身代履行,是完成其所承擔任務的一種有效途徑,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由第三人來代履行,需要第三人接受行政強制執行機關的委託,並且,要求其是與所委託實施的代履行之間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換言之,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成爲代履行主體,並不意味着該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具體實施代履行行爲,只要在其主持和指揮下進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