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簡稱個體戶,指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包括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個人和家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性質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勞動者,即“有經營能力的自然人”。此處的“戶”,不完全是戶籍意義上使用的,而是作為工商登記和納稅上使用的管理單位。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從事商事營業的法律資格,屬商事特別行為能力。
個體工商戶不是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儘管他可以進行核准登記範圍內的工商業經營活動,與自然人參與民事活動僅僅是為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不同,但他依然包括在自然人這類民事主體中,沒有改變自然人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只是因自然人成為個體工商戶後要進行工商業經營活動,又具有一些因經營需要的資格,如可以起字號、按登記的字號名稱刻圖章、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依法納稅等。
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業主。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體工商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體工商戶不同:
-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資格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取得的,其經濟性質是私有的;
-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經營資格是與其所在的集體組織簽訂承包合同取得的,是集體組織的經營管理方式,並未改變集體所有的經濟性質。
登記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經營,須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進行工商業經營活動。
有經營能力的城鎮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准登記後,成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登記項目主要有: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申請人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權利義務
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法律、政策的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從事正當經營。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進行經營活動;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規定請幫手、帶學徒等招用從業人員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改變經營者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驗照手續;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異地經營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書面報告備案,接受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按照規定及時繳納管理費和登記費;對自己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在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時,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感定,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和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和吊銷;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
字號
財產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條分兩款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原則上以家庭財產對經營負責。在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的,或者將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自然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以家庭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