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包括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人和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性质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即“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此处的“户”,不完全是户籍意义上使用的,而是作为工商登记和纳税上使用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商事营业的法律资格,属商事特别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尽管他可以进行核准登记范围内的工商业经营活动,与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仅仅是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不同,但他依然包括在自然人这类民事主体中,没有改变自然人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只是因自然人成为个体工商户后要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又具有一些因经营需要的资格,如可以起字号、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图章、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依法纳税等。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取得的,其经济性质是私有的;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资格是与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是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集体所有的经济性质。
登记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项目主要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权利义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等招用从业人员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变经营者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照手续;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异地经营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备案,接受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登记费;对自己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在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感定,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和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和吊销;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字号
财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分两款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以家庭财产对经营负责。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或者将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自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以家庭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