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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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本罪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

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一、偽造、變造、買賣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這裡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以及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

  • 公文,是指以國家機關名義製作的處理公務的文書即公文書;文書,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號製作的,具有某種程度的持續存在狀態,表達意思或者觀念的文件(廣義的文件)。公文必須具有表達意思或觀念的內容,故僅有公文的固定格式,而無實際內容的紙張等,不屬於公文。
  • 證件,一般是指有權製作的國家機關頒發的,用以證實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他事項的憑證。
  • 印章,應包括印形與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國家機關名稱等內容並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體上的圖章;印影,是指印形加蓋在紙張等物體上所呈現的形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國家機關名稱的印章,也包括國家機關用以表示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但專用章與省略文書的界限是微妙的。例如,法院在判決書上所加蓋的“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的騎縫章,重在表達意思,而不是重在證明人或單位的同一性,故屬於省略文書,而不屬於印章。

二、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實施系列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下列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 偽造。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足以使一般人信以為真時,即為本罪的既遂。購買偽造的國家機關印形後加蓋在具有證明力的文書上的,屬於偽造公文、印章。
    • 偽造公文、證件,是指偽造應當由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包括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 有形偽造公文、證件,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冒用國家機關名義製作公文、證件。
      • 無形偽造公文、證件,是指有製作權限的人,擅自以國家機關的名義製作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公文、證件。
    • 偽造印章,是指沒有權限而製造國家機關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紙張等物體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印章的印影(如用紅筆描繪公章印影)。
  • 變造,是指對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進行加工,改變其非本質內容的行為,如果改變了公文、證件、印章的本質部分,則應認定為偽造。
  • 買賣,是指購買或者出售國家機關製作或應當由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國家機關製作或者應由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偽造、買賣,或者明知是國家機關製作的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而變造。有些國家刑法規定偽造文書、印章罪必須是以行使為目的,我國刑法對此沒有規定。但是,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所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可能被人使用時,才宜認定為犯罪。

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偽造、變造、買賣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以本罪論處。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經營罪)的,從一重處罰。此外,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後,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一般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

需要研究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公文、證件原本的複印件是否公文、證件?

例如,將公文的複印件進行篡改後,再進行複印的行為,是否屬於偽造、變造公文?國外刑法理論對此存在兩種對立觀點:

  • 肯定說認為,複印件在內容、字跡、形狀等各方面都是原本的再現,強有力地證明了原本的客觀性與真實性,故偽造公文、證件的複印件的行為,也屬於偽造公文、證件。
  • 否定說認為,公文、證件只限于原本,而不包括複印件。

張明楷教授持肯定說。其一,偽造公文、證件時,不可能偽造原本,只能是偽造應當由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至於是以複印形式偽造,還是以其他方式偽造,不影響偽造的成立。其二,複印件具有證明力,以複印件的方式偽造、變造公文、證件的行為,侵害了公文、證件的公共信用。

二、沒有製作權的人擅自製作非真實的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是否成立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例如,行為人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的印章並使用。如果說偽造行為僅限於偽造國家機關已經製作的公文、證件、印章,則該行為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認為偽造行為包括偽造應當由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印章,則該行為成立本罪。

張明楷教授的看法是,由於本罪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公共信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的印章所顯示的是國家機關,故上述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印章的公共信用,宜認定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概言之,偽造印章時,並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真實的印章。基於同樣的理由,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時,只是意味著偽造應當由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而不要求存在與之相對應的真實的公文、證件。

三、非法經營罪中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與本罪是什麼關係?

張明楷教授認為,上述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與非法經營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非法經營罪)論處;上述行為沒有達到非法經營罪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要求的,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買賣外國政府的公文、證件的,不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四、買賣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是否成立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例如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車輛年檢證而購買並出售給他人,由於行為人與偽造者並不成立共犯,其行為又嚴重侵害了公文、證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認定為本罪。《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2條也規定,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保管國家機關印章的人,出具內容虛假並加蓋國家機關印章的公文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例如,乙原本不是某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但某國家機關保管印章的甲出具“乙系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虛假證明。張明楷教授認為,甲的行為成立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因為雖然印章真實,但內容虛假,導致國民對國家機關公文產生懷疑,侵害了國家機關公文的公共信用。

六、勝訴一方出賣勝訴的民事判決書的行為,是否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

張明楷教授持否定回答。這種行為雖然在形式上出賣了判決書,實際上是轉讓債權,並沒有侵害民事判決書本身的公共信用;行為人也沒有損害國家機關公文的公共信用的故意。

處罰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