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愿离婚
两愿离婚,亦称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谓夫妻以解销婚姻关系为目的之要式契约。
协议离婚是在当事人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达成的,采取这种方式离婚,不仅手续简便,而且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当众相互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能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合乎双方意愿的协议。
程序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在许可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中,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
户籍申报程序
协议离婚经由户籍机关办理。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须由夫妻双方依户籍法的规定向户籍机关申报登记在案。
行政登记程序
离婚协议须依行政程序获得批准。
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篇第272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亲自到其住所地的民事登记处官员面前声明,由民事官员制作一项记录,载明他们的离婚请求,并在15日内传唤双方前来确认上述记录,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表示同意,民事登记处官员就应宣布他们离婚。”上述户籍申报程序也是一种行政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此亦属行政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司法裁决程序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共同请求离婚,无须说明其原因,夫妻双方仅应将处理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呈报法官批准。”奥地利的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后有关问题达成协议,由法院判决加以批准。
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