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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産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公告送達的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