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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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搆。

性質

在民法的民事主體理論上,分公司可以歸入非法人組織之中,非法人組織屬既不同於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另外一類法律主體。

分公司與本公司

公司的全部組織通常包括本公司、分公司、營業所、門市部、工廠幾個附屬機構,但這些組織只有本公司一個具有法人資格,其他的組織包括分公司無法人資格,僅為法人的一部份。

分公司與本公司都屬於公司的組成部份,都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在稅法上,以公司為單一的納稅義務人,對本公司和分公司不作區分。

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可以有營業執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分公司可以有營業執照,獨立以自己的名稱進行經營。

設立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機構設置

分公司可以設經理,但不能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