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
判決,是法院通過審理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它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在個案適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
分類
有罪判決與無罪判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的規定,法院所作的刑事判決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兩種。
有罪判決,是法院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時作出的判決。進一步劃分,有罪判決又可分為定罪處刑判決和定罪免刑判決。
- 定罪處刑判決是指法院作出的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刑事處罰的判決;
- 定罪免刑判決是法院作出的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同時又基於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而宣佈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
無罪判決,是法院作出的確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無罪判決有兩種:
- 一種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無罪判決;
- 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時作出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後一種無罪判決是《刑事訴訟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具體體現。
刑事判決與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根據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還可以分為刑事判決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兩種。
製作要求和內容
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和執行國家法律的具體結果,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因此,判決書作為判決的書面表現形式,其製作是一項嚴肅且慎重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製作。總的要求是:
- 格式規範;
- 事實敘述清楚、具體、層次清楚,重點突出;
- 說理透徹,論證充分;
- 結論明確,法律條文的引用正確、無誤;
- 邏輯結構嚴謹,無前後矛盾之處;
- 行文通俗易懂,繁簡得當,標點符號正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製作判決書時,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具體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決書的製作要求和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首部
首部包括:
事實部分
事實是判決的基礎,是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根據。這部分:
-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 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 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
其中,對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做到:
- 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除無須舉證的事實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是指經過法庭公開舉證、質證的,未經法庭公開舉證、質證的不能認證;
- 要通過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來證明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防止並杜絕用“以上事實、證據充分、被告人也供認不諱,足以認定”等抽象、籠統的說法或簡單地羅列證據的方法來代替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法官認證和採證的過程應當在判決書中充分體現出來;
- 證據的敘寫要儘可能明確、具體。此外,敘述證據時,還應當注意到保守國家祕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的安全和名譽。
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繫在一起的紐帶,是判決書說服力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針對具體案件的特點,運用法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事訴訟理論,闡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情節輕重與否,依法應當如何處理。
書寫判決理由時應注意:
- 理由的論述要結合具體案情有針對性和個性,說理力求透徹,使理由具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切忌說空話,套話。
- 罪名確定準確。一人犯數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後定輕罪;共同犯罪案件應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確定首要分子、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教唆犯的罪名。
- 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分別或者綜合予以認定。
- 對控辯雙方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
- 法律條文(包括司法解釋)的引用要完整、準確、具體。
結果部分
判決結果是依照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對被告人作出的定性處理的結論。書寫時應當字斟句酌、認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練、表達清楚、準確無誤。其中有罪判決應寫明判處的罪名、刑種、刑期或者免除刑罰;數罪併罰的應分別寫明各罪判處的刑罰和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告人已被羈押的,應寫明刑期折抵情況和實際執行刑期的起止時間;緩刑的應寫明緩刑考驗期限;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寫明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情況;有贓款贓物的,應寫明處理情況。無罪判決要寫明認定被告人無罪以及所根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寫明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並宣告無罪。
尾部
這部分寫明被告人享有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上訴方式和途徑;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姓名;判決書製作、宣判日期;最後要加蓋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