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重定向自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亦稱判決離婚,訴訟離婚,謂于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一方對於他方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其判決而形成離婚解銷之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條規定的內容包含了訴訟離婚的程序和准予離婚的實質標準。據此,訴訟離婚在程序上有以下幾個基本要求:
一、訴訟離婚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任何第三者都不得以訴訟當事人身份提出離婚訴訟,而只能依法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參加訴訟活動。
二、訴訟離婚是因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而發生的。以上這些問題,當事人有的是對其中一項有爭議,有的是對幾項都有爭議,須經法院調解或判決處理。其中,是否解除婚姻關係是先決條件,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處理與此相關的其他問題。
三、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基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一般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則可依審判職權,對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性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