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重定向自地域管轄權)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通过级别管辖将民事案件在四级法院中做了分配,划定了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但至此仍然不能确定某一诉讼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因为除最高法院外,在同一级中仍然有许多个法院,所以还需要进行第二次分配,将已划归同一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进行分配。这一任务是由地域管辖完成的,因此,地域管辖的作用就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如同级别管辖一样,地域管辖也存在按何种标准划分的问题。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根据以上标准,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也采用上述标准。我国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处于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实际上是著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件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生在它辖区内的案件,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从当事人方面说,则由于住所、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产生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就应当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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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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