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爭議經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的高級人民法院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執行規定》第1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