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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覆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覆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于执行权和司法权的不同特质,执行管辖异议与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条件、处理方式、救济渠道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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