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
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妻子的主體(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是近幾年來刑法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有人主張一律不構成強姦罪,有人主張一律構成強姦罪,有人主張在提起訴訟離婚期間或者分居期間構成強姦罪。
這一爭論涉及諸多問題:
- 如何確定夫妻關係;
- 如何認識夫妻關係及妻子被迫與丈夫性交的現狀;
- 強姦罪侵犯的是何種法益;
- “違背婦女意志”是否因為婚姻關係而被否認;
- “姦淫”概念是否限於婚姻外;
- 如何認識丈夫對妻子的強制猥褻;
- 事實婚姻內有無強姦;
- 丈夫為生育子女而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等。
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刑法第236條的表述,並沒有明文將強姦妻子的行為排除在強姦罪之外;難以認為“強姦”、“姦淫”概念本身就排除了丈夫對妻子成立強姦罪。例如,日本刑法第177條規定了強姦罪,使用了“姦淫”一詞,但承認丈夫對妻子的強姦罪。
可以肯定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後,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姦罪。但張明楷教授認為,在當下,承認所謂婚內強姦還為時尚早。
- 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無疑不具有正當性,但是,鑒於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願而強行與之性交的現象還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姦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況。
- 將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認定為強姦罪,不失為限制處罰範圍的一種辦法,但缺乏合理根據。因為離婚訴訟期間仍然存在婚姻關係,在法律上與非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性質完全相同。對離婚訴訟期間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
-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嚴重犯罪,而且屬於非親告罪,對強姦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因此,如果承認所謂婚內強姦,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後果與消極影響。
- 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姦罪。至於教唆、幫助他人強姦妻子的,理當以強姦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