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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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義務

按期支付工程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據此,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支付價款的義務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的對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需要憑藉其技術、人員等進行工程建設,並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應在建設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支付價款。按期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此種義務,將會導致發包人的根本違約。依據該規定,發包人所負擔的按期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主要包括:

第一,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工程價款。

例如,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一個固定的數額,採取一次包乾的方式,則無論實際支出成本多少,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固定的價款數額,就應當通過事後雙方協定或者通過工程完成之後的評估來確定工程價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規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權。

第二,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價款。

在我國實踐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也是多樣的,如可以採用預付款、期中付款、結算三種形式。如果合同約定採取一次性支付的,則不能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價款。

從比較法來看,關於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可以按照完成總體工程時需要支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在完成單位工程時需要支付一定的價款;也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一定的工程價款。具體的期限由當事人具體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大多數國家以工程交付時為支付時間。[“注” 1]在實踐中,工程款支付的時間也可以約定在“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等不同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這就是說,工程款支付的期限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但支付工程款必須以工程經驗收合格為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因此,沒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如果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就以交付之日為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如果工程尚未實際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因為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後,應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在收到該報告後,無正當理由,不能拖延竣工驗收;從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發包人就應當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竣工以後,即使因承包人的資質等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發包人也要支付工程價款。[1]

如果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則其需要支付遲延工程款的利息。

按期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

建設工程是一個複雜的整體工程,如果要按時保質完成工程,則不僅需要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工程建設,而且需要發包人在整個建設工程中對承包人的建設活動進行密切協助。

從比較法來看,各國法律制度大都規定發包人負有提供協助的義務。[“注” 2]這種義務既來自於法律規定,也來自於誠信原則。[“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依據這一規定,發包人具有如下協助義務:

第一,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提供原材料和設備

如果合同規定由發包單位提供建築材料、設備或構件的全部或一部分時,則發包單位應按質、按量、按時地把約定供應的材料、設備、構件送到指定地點,並交付承包單位使用。王利明教授認為,發包人提供原材料和設備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義務而非法定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承包人應當自己提供原材料和設備,尤其是就設備而言,通常只能由承包人自己準備施工設備。當事人根據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也可以特別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例如,由於發包人對原材料有特殊的要求,而市場上難以購買,則可以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則應當由承包人自己提供原材料和設備。如果由承包人提供原材料的,則原材料的採購費用應當計入工程價款之中。

第二,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場地

承包人進行施工,必須要及時進入場地施工,並且需要有一定的場地堆放建築材料和施工設備。由於施工場地一般都是由發包人選定,所以發包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為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為此,如果需要進行拆遷清場,則發包人在施工前應負責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界區內的土地徵收、民房拆遷、施工用地和施工現場障礙物的拆除工作。此外,發包人還應負責接通場外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等工作。

第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資金

這裡所言的資金是指工程進度款,主要是為了建設工程而投入的材料款和勞務費用,它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因為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資金投入,承包人需要發包人前期投入一定的資金,使承包人能夠及時購買原材料和設施,並聘請施工人員,所以,合同約定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該約定按期及時支付。

第四,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技術資料

技術資料是與施工有關的、由發包人掌握的資料,主要包括勘察數據、設計文件、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是保障工程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全面地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不得無故拖延或者隱瞞該技術信息,否則應當對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的後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3條,發包人違反上述義務,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 一是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如發包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構件的質量不符合約定、數量不足或遲延供應,造成停工、窩工或影響竣工時間和質量時,其損失應由發包單位承擔。
  • 二是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發包方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隱蔽工程及時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這就確立了發包人對隱蔽工程的及時檢查義務。

所謂“隱蔽工程”,是指敷設在裝飾表面內部的工程。如排水工程、電器管線工程、地板基層、護牆板基層、門窗套板基層、吊頂基層等。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應該及時進行檢查,在隱蔽之後再進行檢查,不僅成本過高,也可能難以準確檢查並發現問題。對於隱蔽工程,特別是基礎工程結構的關鍵部位,一定要經過檢驗合格,並做好原始記錄,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隱蔽之後,如果出現對工程的質量爭議,將會影響整個工程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這就是說,承包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而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對於隱蔽工程的交工驗收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進行檢查和驗收;發包人如未按時到現場檢查驗收,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及時驗收竣工工程

工程在竣工之後,發包人應該及時組織驗收

違約的後果

關於沒有及時驗收的後果,從比較法來看,各國法律大都規定了發包人沒有驗收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後果。大多數國家規定,委託人沒有檢查的,其應承擔責任,特別是針對表面瑕疵。如果沒有及時檢查和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建築人,就不能對此要求賠償。[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未及時驗收的後果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法律上看,在此情況下,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 一是應當賠償承包人的價款損失。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在驗收之後,如果合格,發包人就應當支付價款。發包人不及時驗收,就會導致承包人無法及時獲得價款。
  • 二是風險負擔的移轉。因為不及時驗收導致承包人不能及時交付建設工程,該建設工程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發包人來承擔。
  • 三是沒有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應該由發包人而不應由承包人來承擔。但是承包人仍應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接收建設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這就確立了發包人在驗收合格後負有接收建設工程的義務。對發包人而言,竣工驗收是接收工程的前提,但竣工驗收並不等同於接收。如果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拒絕接收;如果驗收合格,則應該及時接收。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及時接收的,發包人應負擔工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文獻

  1.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
  2. 《荷蘭民法典》第758條、《希臘民法典》第692條、《葡萄牙民法典》第1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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