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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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佔有,乃「和平佔有」之對稱,是指以暴力手段取得對某物的佔有。如搶奪他人財物予以佔有。不以任何強暴手段而取得的佔有則是和平佔有。

取得時效的成立,必須以和平佔有為要件,強暴佔有不產生取得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