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之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特徵
其特點在於:
- 它是一種法定責任,即合夥人不能通過約定免除,任何約定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而不能對抗債權人,除非得到債權人的認可。合夥協議通常會約定各個合夥人內部的責任分擔,但此種約定不能對抗交易第三人,普通合夥人對外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的責任。也就是說,合夥人應該以個人財產對全部合夥債務負責,任何人都不能以合夥債務非因其個人行為所致而提出抗辯。對合夥債務的債權人來說,在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請求承擔全部債務。但是這並不妨礙合夥人在對外承擔的債務超出自己應負擔份額時,享有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
- 連帶責任強調各個合夥人之間的關係,即每一個合夥人都要對他人的責任財產不足負責,實際上構成一種特殊的擔保。
意義
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設定具有重要意義:
- 該責任擴大了清償債務的履行擔保,對債權人充分實現其債權無疑是非常有利的,這也是合夥能夠具有較高信用度的原因。
- 無限連帶責任體現了公平原則。合夥本身是基於人身信任關係所形成的人和財產的集合。合夥人對合夥事業共同經營、共享利益,每個合夥人以合夥名義從事的行為,其權益歸全體合夥人享有,其義務自然也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即以合夥名義與債權人在經濟交往中所產生的一切後果,都應由合夥人共同承擔,這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如果使這種損失由不知情的債權人承擔,顯然是不公平的。
- 從效率上考慮,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也有利於督促合夥人在建立合夥時,慎重地選擇合作伙伴,在從事合夥經營時互助協作,搞好經營,維護合夥組織的人合性,以避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有利於提高合夥經營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