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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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不僅要享受其參與民事活動所帶來的收益,也要承擔由此所產生的責任。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承擔法律後果,包括因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甚至是非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法人的債務及責任承擔民事責任。

特徵

(一)法人責任是獨立責任。

法人既然是民事活動的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就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謂獨立承擔,首先表現在法人所承擔的是其代表或者其成員以法人名義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而不為其成員的個人行為承擔責任。其次,法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或者其創立人的財產是分開的,不能用其成員的財產或者其創立人的財產來承擔法人的債務及責任。

(二)法人責任是有限責任,即法人所承擔的債務或者責任以其全部財產為限。

因為這二特點,成為法人制度具有巨大生命力的所在。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