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簡稱「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人是法人的代表機關。
資格
一般由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擔任。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
擔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我國,下列人員不能擔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等。
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由法人章程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決定。
責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時,代表的是法人,不是作為自然人的自己,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在以法定代表人身份進行非法活動的時候,除法人承擔責任以外,法定代表人依然要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力、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勞動關係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能否成立勞動關係?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出資方,則法定代表人不能與公司成立勞動關係;如果法定代表人扮演的是類似於高管的角色,則可以依據事實情況對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也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從勞動關係的認定因素,還是從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來看,法定代表人與公司都不成立勞動關係。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即使認為法定代表人可以與公司成立勞動關係,在認定勞動關係時,也會比認定普通勞動關係更為慎重和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