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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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後,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支付。

剩餘津貼與工資差額之不足

由於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新的規定,生育津貼是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全部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發的,因此就可能出現女職工所領生育津貼和其本人產前工資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前工資標準的,企業是否有義務按照本人工資標準予以補足?目前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各地基本都出臺了地方性規定,總的來說,普遍要求企業在上述情況下應按女職工本人產前工資標準予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