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在旧刑法中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但现行刑法将其归入了侵犯财产罪,或许主要著眼于毁坏生产资料的手段行为。
认定
只要无正当理由,即可以认定为“出于个人目的”。
“其他方法”应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换言之,本罪实际上是以毁坏财物的方法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包括一切经济形式的生产经营,不问其所有制性质。
由于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所以,不应当脱离侵犯财产罪的性质去解释本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本罪不是单纯的毁坏财物,故成立本罪不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