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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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一经开启,就应依照法定程序不停顿地进行下去,直至案件审结。但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某些特定情形,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下去,法院只能暂时停止诉讼,待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原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虽然都是因诉讼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而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延期审理仅发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而诉讼中止则可能于审判程序的任一阶段发生;
  2. 延期审理只是开庭审理的延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而诉讼中止则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
  3. 由于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一般发生于诉讼之中,对于何时恢复开庭审理,受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加以确定,而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发生于诉讼之外,何时恢复诉讼具有不可预测性,受诉法院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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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适用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当事人资格。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外,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法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承财产,承担诉讼。在此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前提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必须在确定法定代理人后,由其代为进行。由于确定法定代理人需要一段时间,此时诉讼程序只能暂时停止。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诉讼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而终止,则意味著其诉讼权利能力消灭,不能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如果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则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由于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法院只能裁定诉讼中止。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客观事由,如突发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而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待不可抗拒的客观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本案与其他案件有牵连,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另一案审结后再恢复诉讼,否则可能会发生认定事实相互矛盾导致裁判错误的后果。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项弹性条款。除上述情形外,受诉法院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认为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的,可以裁定诉讼中止。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借贷案件中

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案件中

法院受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裁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中止诉讼的,应当作出裁定。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对此申请覆议,也不能提出上诉。裁定诉讼中止后,除已经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仍需继续执行外,法院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恢复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恢复诉讼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原已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