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
(重新導向自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罪,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選擇罪名。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轉移毒品。
認定
運輸毒品進出境,或者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的,屬於走私毒品。
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輸毒品。
但是,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將毒品從此地帶往彼地的,不應認定為運輸。換言之,只有與走私、販賣、製造具有關聯性的行為,才宜認定為運輸。
既遂與未遂
為了運輸而開始搬運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着手;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離開原處或者說未能轉移毒品存放地的,屬於未遂;運輸毒品行為使毒品離開原處或者轉移了存放地的,則為既遂。例如,行為人以郵寄方式運輸毒品時,在郵件包裝過程中被查獲的,屬於未遂;如果已將裝有毒品的郵件交付給郵局,則為既遂。再如,使用交通工具運輸毒品的,當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內,交通工具已經離開了原地的,即為既遂。張明楷教授不採納以到達目的地為既遂標準的觀點,也不贊成開始搬運即為既遂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