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相适应,是指劳动者每日、每周少于标准工作时数的工作时间。
目前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