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區別 勞動關係 勞務關係
主體 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主體之間的關係 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隸屬關係。 當事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係,提供勞務一方不是接受勞務一方的職工,雙方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處分權 用人單位對職員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依法處理。 接受勞務一方有權中斷勞務關係,但沒有對接受勞務一方的處分權。
報酬 用人單位對職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並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勞務關係中,報酬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風險承擔 由用人單位承擔。 由勞務提供者承擔。
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
法律規範 由勞動法規範和調整。 由民法規範和調整。
爭議處理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了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定程序,即調解、仲裁和訴訟。 適用民事爭議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側重點 注重勞動過程。 注重勞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