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而发包人应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勘察与设计

勘察是指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等活动。[1]勘察主要是对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周边环境进行选址、勘测;通过勘察,方可确定是否适合在某地进行特定的施工工作。

设计是指设计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费、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2]

勘察是设计的前提,在完成建设工程勘察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而只有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虽然勘察、设计可以分别订立合同,但在实践中,勘察和设计又通常联系在一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明确强调,“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因此,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而设计人又必须根据勘察人所提供的勘察结果,进行因地制宜的设计。例如,经勘察人勘察之后,某一地区地震多发,设计人在得知这一勘察结论之后,在进行设计时应加强建设工程的防震设计。正是因为勘察与设计通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在法律上,勘察、设计合同通常是被作为一种合同类型对待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一个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在内的合同,也可以与勘察、设计人分别订立勘察、设计合同,从而形成独立的勘察与设计合同。

资质

由于勘察、设计是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的前提,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国家也同样实行资质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一定的资质,并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申言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文件,应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概预算、工程勘察资料等。在这些文件中,合同应确立有关工程的概预算内容。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合同内需约定资料和文件的名称、份数、提交的时间和有关事宜。由于有关资料和文件的提交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进度,所以在合同中需要规定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2)质量要求。它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如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设计深度要求、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

(3)勘察、设计费用。它是指在完成勘察、设计工作之后,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所支付的报酬。[3]

(4)其他协作条件。这主要是发包人应对勘察、设计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协助其进行勘察、设计。例如,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提供现场工作条件。

《合同法》作出上述规定,既可以明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

效力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1)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确立发包人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交有关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以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等。发包人不仅应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和文件,还应保证其所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质量,使其能够满足勘察、设计的需要。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供资料有误,或未按期提供资料造成工期延误的,应由发包人负责。[4]如果造成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

(2)按期支付费用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发包人支付费用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分期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之后支付费用。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原因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人依据合同约定最终提交勘察、设计报告后,发包人对此工作成果应负有接受的义务。

(4)协作义务。《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依据这一规定,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使其能够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在勘察、设计人进入场地进行实地考察时,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5]

勘察人或设计人义务

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义务。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工程测量、技术设计等工作。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等为依据,按时完成建设单位约定的勘察和设计项目,提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作的义务。在勘察、设计的过程中,勘察、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例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

(3)及时提交工作成果的义务。勘察、设计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交工作成果,以方便建设工程施工的开展,所以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工作成果。如果勘察、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附随义务。一方面,勘察、设计人负有保密义务。勘察、设计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等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另一方面,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后,如果确有需要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对其报告进行说明或者参加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参与。[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依据这一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工作成果,构成违约,勘察、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种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承担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 一是继续履行。即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
  • 二是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既然勘察、设计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提交工作成果,所以,如果质量不合格或者其未及时提交工作成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 三是赔偿损失。即因为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参考文献

  1.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415页。
  2. 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20页。
  3. 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21页。
  4.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47页。
  5.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47页。
  6. 王建东:《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第309页。
  7.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