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係指在法律關係中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而能直接創設、改變或者消滅某一個法律關係的權利。
例如在民法中,於選擇之債的情況下,債務人的選擇權,或于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的契約解除權。
形成權在未行使前對原法律關係不發生任何影響,但是一經行使,具體的權利義務即隨之發生變更。
特徵
形成權與請求權的一個大區別點在於其並無與之相對應的義務。因此,形成權並不得單獨讓與之,也不會被侵害。其實形成權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是一種“能改變權利的權利”,或說是一種“法律上之能”,在這個意義上,形成權只是一種附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