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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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日:こうりゅう;韩:구류;英:detention),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法律的拘留,是过去《违警罚法》以及现在《社会秩序维护法》的一种行政处罚。《违警罚法》规定的拘留时间是四小时以上,七日以下。《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拘留时间是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时,合计不得逾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拘留分三类: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行政拘留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人(即局长)签字批准,在公安机关所属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也被授予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权。

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司法)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执行,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由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即局长)签字批准。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香港

香港警察可拘留任何怀疑犯罪者四十八小时以“协助调查案件”;过后如不正式起诉(提起公诉)便要将之释放。

但如果得到裁判官同意,则可继续羁押。

日本

依据日本刑法,拘留是一日以上三十日未满的自由刑。

大韩民国

依据大韩民国刑法,拘留是一日以上三十日未满的自由刑,类似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