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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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將專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認定

本罪的挪用,只限於由有關單位改變專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個人使用;挪用失業保險基金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屬於挪用救濟款物。

挪用行為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成立犯罪。根據司法實踐,對於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及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予追訴。

處罰

根據刑法第27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