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的内容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行为内容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所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资金。挪用包括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两种情况,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单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三种情形
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根据司法实践,这里的数额较大,以1万至3万元为起点。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3个月还没有归还;挪用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之后,不问后来是否归还,都应以犯罪论处,事后归还,只是量刑情节;如果在3个月之内归还,则不成立本罪。
其二,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3个月。根据司法实践,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营利活动,应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即就营利活动自身的性质而言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并不意味著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进行营利活动时,与对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后来被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的,仍应认为是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以单位资金作为资本牟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的行为,也属于营利活动。
其三,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使该资金处于流失、不能收回的状态,容易导致单位丧失对该资金的所有权。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从实践上看,主要是用于赌博、走私、行贿、嫖娼等等。刑法虽然对这种挪用行为的数额与时间没有特别规定,但认定犯罪时也不能不考虑数额与时间。根据司法实践,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挪用单位资金的时间极为短暂的,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这里的非法占有、使用的故意,是指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因而不同于盗窃、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即仅限于客观上不能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由于某种原因转化为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此外,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