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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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的內容

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是單位資金。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註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行為內容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 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 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
  3.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

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所主管、管理、經手的單位資金。挪用包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與借貸給他人兩種情況,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等單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三種情形

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分為三種情形:

其一,挪用單位資金用於營利活動與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的,如用於消費、娛樂活動等,必須數額較大,並且超過3個月未還。根據司法實踐,這裏的數額較大,以1萬至3萬元為起點。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從挪用之日起經過了3個月還沒有歸還;挪用單位資金超過3個月之後,不問後來是否歸還,都應以犯罪論處,事後歸還,只是量刑情節;如果在3個月之內歸還,則不成立本罪。

其二,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求數額較大,不要求超過3個月。根據司法實踐,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營利活動,應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即就營利活動自身的性質而言為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並不意味着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為人進行營利活動時,與對方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但後來被認定為違反民事法律的,仍應認為是營利活動。營利活動,是指以單位資金作為資本牟取利潤的活動,因此,將單位資金借給他人收取利息的行為,也屬於營利活動。

其三,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問挪用數額與時間,均認定為挪用資金罪。因為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就使該資金處於流失、不能收回的狀態,容易導致單位喪失對該資金的所有權。非法活動,包括犯罪活動與一般違法活動,從實踐上看,主要是用於賭博、走私、行賄、嫖娼等等。刑法雖然對這種挪用行為的數額與時間沒有特別規定,但認定犯罪時也不能不考慮數額與時間。根據司法實踐,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挪用單位資金的時間極為短暫的,也不宜認定為犯罪。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單位的資金而非法佔有、使用。這裏的非法佔有、使用的故意,是指暫時佔有、使用單位資金的故意,因而不同於盜竊、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則成立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不退還,是指挪用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歸還所挪用的資金,即僅限於客觀上不能歸還。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後,由於某種原因轉化為主觀上不願意歸還,則行為性質轉化為職務侵佔罪。此外,對於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