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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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英文: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執行和行政表明了國務院的性質,即國務院是通過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一系列的組織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執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各項決議的國家機關。

地位

  1. 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對外以國家政府的名義活動,對內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2. 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表明它從屬於最高權力機關,由最高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它負責和報告工作。
  3. 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表明了國務院在國家行政機關系統中處於最高領導地位。它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

組成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變更除副總理、國務委員以外的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任免決定作出以後,由國家主席宣佈任免。

任期

國務院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屆為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時規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領導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總理負責制

總理負責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對其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負全部責任相聯繫的是他對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國務院總理對其主管工作的完全決定權具體表現在:

  1. 領導權。 國務院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某一方面的專門工作,他們均須向國務院總理負責。總理擔負起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的職責,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行政責任。
  2. 提名權。 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總理提名,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必要時,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免除他們職務的請求。
  3. 召集主持會議權。 國務院的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總理確定,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總理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國務院的決定。
  4. 簽署權。 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國務院任免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均須由總理簽署才有法律效力。

會議制度

國務院的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主要討論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報國內形勢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一般每週召開一次。主要是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如討論議案的提出、討論行政法規、討論各部門的請示事項。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的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關於國務院職權的規定主要有:

一、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佈權。

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行政機關的活動準則、行政權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種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其內容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否則無效。

二、行政措施的規定權。

國務院在行政管理中認為需要的時候,或者為了執行法律和執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有權採取各種具體辦法和實施手段。

三、提出議案權。

國務院是具體管理和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最高行政機關。為了完成憲法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規定的各項任務,國務院必須提出有關的法律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的執行情況,等等,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議批准,使之變成指導社會生活和經濟建設的法律性文件。這些計劃、報告都必須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上以議案的形式提出。

四、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督權。

國務院的該項職權主要表現在:

  • 有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佈指示、規定任務,進行行政領導和監督;
  • 有權改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所發佈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規章;
  • 有權確定其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等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內容、工作制度、工作任務和所擔負的職能與責任;
  • 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佈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必須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和監督。

五、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權和管理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

國務院的該項職權主要表現在:

  • 根據國家宏觀計劃的安排,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我國武裝力量的建設,通過組織設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監察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管理和領導國家民政、公安、文教等各項工作;
  • 通過國家計劃的宏觀調控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組織、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集體經濟和其他各種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
  •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 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領導和管理國家的對外事務,等等。

六、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

國務院有權依照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條例等有關法律,任免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員;獎勵先進的工作人員;懲罰違反法紀、造成一定後果的工作人員。

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除了行使憲法明確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如授權立法

1985年4月10日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於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頒佈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立法法第9條對於授權國務院立法做了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國務院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事例又如,2015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系統機構

所屬部委

國務院是組織、管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各項事業的最高行政機關。為了完成全國範圍內的各項組織管理任務,必須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設有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以及辦事機構。

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受國務院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有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各部、各委員會在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5~10人。

審計機關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審計機關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的職能部門,審計長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同時,為了保證審計機關能夠順利地履行職責,憲法還規定,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機關。如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體育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其他機構

國務院還設有辦公廳和若干辦事機構,主要職能是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