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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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制度是一種保障親情交流和維繫的法律形式。探望不僅可以滿足父母親對孩子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來,還以增進父母子女的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概念與主體

夫妻在生有子女後離婚的,子女一般由配偶一方直接撫養。為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減少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同時也為了保障父母的感情利益,賦予父母一方探望權是很有必要的。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根據婚姻法第38條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親一方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探望的形式是多樣的,探望的方式包括逗留式和看望式兩種。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令的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而看望式探望時間短暫,方式靈活,但不利於探望人同子女的深入交流。我們應本著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結合探望人的實際情況,確定探望的內容。探望人如果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生活、居住條件,具有在短時間內撫養、教育的經濟收入和行為能力的,可以採取逗留的探望方式。

行使

行使內容的決定

探望權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方式、時間及長度、地點、次數等內容。這些內容由當事人及離婚後的父母雙方加以協商。協商可在協議離婚中進行並應把協商內容作為離婚協議的一部分。訴訟離婚的,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內容應當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中,調解要求合法自願。為保障子女利益,子女自己對探望權行使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對探望內容的想法;人民法院也有權對協議內容加以必要審查。人民法院對調解不成的或單獨提起的這類訴訟案件,應依法查明案情,結合當事人及子女的狀況就探望內容作出判決。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裁判,當事人可依法另行單獨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人民法院也應予受理。《婚姻法解釋(一)》第24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行使與實現

除了權利人的積極作為外,行使探望權還需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協助。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妨礙權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敎)。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探望權時,應當注意強制執行探望權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則:(1)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為原則;(2)依法執行的原則;(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也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變更撫養權主體,以約束違反探視權的人。

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禁止對子女強制執行。二是給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是探望權人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因權利的行使被中止而抵銷。

委託行使

關於探望權的委託行使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作出規定,學界也未對此展開討論和研究。我們認為,探望權人在社會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如長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與子女一時產生隔閡而不方便或不能按規定的內容行使權利。為保證探望人權利與被探望人利益的實現,結合法律規定探望權的立法目的和價值,我們准予探望權人委託他人行使探望權。受託人可以是作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權利人的親屬以及與其關係密切的朋友。受託人本人應符合作為探望權人的條件,並應依法合理行使權利。

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在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因發生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權利人暫時不得行使權利的情形。探望權的中止必須由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加以確認。這是保證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婚姻法第38條第3款對此做了原則性規定。

請求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主體

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的精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可以作為有權主體;《婚姻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中止事由

婚姻法對中止事由做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結合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 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因為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客觀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否則極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 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 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中止程序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中止探望權行使。中止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單獨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中止間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二是當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恢復行使

探望權的恢復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消失後,權利人重新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行為。婚姻法第38條第3款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分別作出了規定。

請求恢復探望權的主體,一般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撫養人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權利人恢復行使探望權。請求恢復探望權的程序須依民事訴訟法進行。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